财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健全财务稽核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一、财务稽核界定、原则和适用范围

财务稽核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财务稽核的作用是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进行及时修正或制止,防止发生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及有关人员的舞弊。财务稽核不仅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财务稽核与审计都属于监督。审计是事后监督,发现问题纠正难度较大;财务稽核是事中监督,发现问题可以立即纠正。审计一般不隶属于会计机构,财务稽核岗属于会计机构内设岗位。审计专司监督之职,而财务稽核是为正确反映企业经济状况的辅助监督。

财务稽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财务稽核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反映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性。财务稽核贯穿会计活动全过程,覆盖财务管理所有业务和事项;

(三)独立性。财务稽核独立于其他岗位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稽核人员履行稽核职责;

(四)服务性。财务稽核应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服务,通过稽核加强财务内控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不断提高财务工作质量。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层级企业。

 

二、财务稽核依据、内容和程序

财务稽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二)集团公司各层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三)集团公司各层级企业会议纪要、全面预算、投资计划和其他业务计划等。

财务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稽核、资金管理稽核、收入成本稽核、税费管理稽核、资产管理稽核、全面预算稽核、内部财务控制稽核、会计基础工作稽核、财务风险防控稽核和财务合规管理稽核。

财务稽核采取全面稽核与专项稽核、定期稽核与不定期抽查、上级稽核与日常稽核相结合的形式。

(一)全面稽核是对集团公司各层级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稽核;

(二)专项稽核是根据集团公司重点工作安排和上级单位工作需要,开展特定目的的稽核;

(三)集团公司各层级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稽核工作。

被稽核企业接受稽核时,应为稽核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应按稽核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财务稽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初,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当年稽核工作;

(二)执行稽核任务前,财务部门成立稽核组,确定稽核重点,对稽核组成员进行必要培训;

(三)稽核组开展工作前,可采取不同形式召开进点会,通报稽核目的、范围和要求;

(四)稽核过程中,应对重大事项编制稽核取证函,根据需要与被稽核部门交换意见;

(五)稽核组编写并报送财务稽核报告,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稽核工作开展情况。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财务稽核报告,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六)稽核组按程序审定财务稽核报告,下发财务稽核问题整改意见书,内容包括问题陈述、依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要求等;

(七)稽核组审定稽核问题整改报告。

 

三、稽核工作纪律

稽核组在稽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接受被稽核单位的礼品、礼金、礼物和宴请,认真开展稽核,严守工作纪律。

财务稽核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行为,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对有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阻挠、拒绝提供资料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理,隐瞒、销毁证据的个人或单位,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严肃处理。

受限于财务稽核局限性,无法对发现问题追查到底的,应按程序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集团公司纪检部门。

被稽核单位对财务稽核报告提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流于形式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被稽核单位主要责任人、财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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